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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伟**限公司与毛国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限公司与被告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毛**已经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相关需要核对的证据的经办人员暂时无法找到、需在找到后方能核实相关事实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毛**的申请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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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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