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伟**限公司与被告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毛**已经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相关需要核对的证据的经办人员暂时无法找到、需在找到后方能核实相关事实为由要求中止诉讼。本院认为,被告毛**的申请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为了查清案件的事实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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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杨**与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宣**与广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限公司与诸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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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通**限公司与浙江弘**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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