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受理原告任家志诉被告杨**、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任**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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