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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方中与中广**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中与被告中广建**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需另行取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广建**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广建**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中撤回对被告中广建**限公司、浙江省**份有限公司直属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36元,减半收取3118元,由原告刘*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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