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司南丰分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