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鹿**有限公司与嵊州市交**司南丰分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鹿**有限公司与被告嵊州市**司南丰分公司、嵊州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浙江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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