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叶**与被告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减半收取290元,由原告叶**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
朱**、浙江宏**限公司与浙江宏**限公司、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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