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浙江宏**限公司与浙江宏**限公司、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中与被告浙**有限公司、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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