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朱*中与被告浙**有限公司、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因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限内未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日
张*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浙江康**限公司、王**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万**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与沈军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竺仁南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立国与嵊州市**经济合作社西求分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谢**、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