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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上**达泡沫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上**达泡沫塑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纠纷已全部协商解决,双方均已向本院承诺今后不得就此次建设工程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权利。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自愿申请撤回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浙江**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达泡沫塑料厂撤回反诉。

本案本诉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浙**限公司承担;财产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浙**限公司承担。本案反诉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上**塑料厂负担;财产保全费3270元,由被告上**塑料厂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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