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绍兴意**限公司与绍兴中**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汤**与绍兴中**有限公司、绍兴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虞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3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因难以找寻而暂难处置,两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房地产、车辆等财产。2015年5月14日申请执行人以申请执行是为了保证执行时效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绍*执民字第7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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