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江苏明**限公司与涟水**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明**限公司72438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389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房产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除了暂时无法执行的保证金以及在淮安网上楼市已经签售和被政府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了暂时无法执行的保证金以及在淮安网上楼市已经签售和被政府用于安置拆迁户的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淮涟高民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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