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淮安市**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淮安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淮**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淮安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事,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淮安中**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袁**自愿以其位于涟水县金地国际花园26幢101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2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3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4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门面房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浙江**限公司、淮安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袁**所有的位于涟水县金地国际花园26幢101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2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3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104室(房产证号为:涟房权证涟城字第u0026times;u0026times;号)门面房。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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