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采长洲与被执行人耿*、涟水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涟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申请人工程款240000.00元,并由被执行人耿*负担案件受理费24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采长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立案受理。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还款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还款协议、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付款协议,现该协议正在履行之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涟水县人民法院(2014)涟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