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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与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徐*华诉被告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华、被告汤**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关于贴墙纸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开设的宾馆贴墙纸装修。协议签订后,原告根据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又临时增加装修项目,要求原告购买纸画对部分墙面进行装修,原告垫付2195元,依照被告指定购买了22.4平方的纸画,但纸画买回后,被告又放弃用纸画装修的项目。当时被告口头承诺纸画费用计入工程款中。工程结束后,经过计算,被告墙面面积为742平方米,协议约定每平方20元,共计14840元,纸画2195元,工程款合计17035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但被告仅仅只支付7100元,尚余9935元一直没有给付,经多次催要无果,为此,现原告具状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9935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汤**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己经不欠原告工程款。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4月17日签订《关于贴墙纸协议》一份,约定由原告包工包料为被告开设的宾馆贴墙纸装修,双方约定每平方米20元,按施工实际面积计算(指验收合格后)。协议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施工结束后,双方对实际施工面积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遂诉至本院。

另查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其施工的实际面积进行司法测量,2015年6月18日,申请人徐**未交纳鉴定费用,致本次鉴定未能完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原被告签订的协议、(2015)涟法司鉴字第075号退卷说明等证据载卷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签订施工合同,原告己经按被告要求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告应当履行自己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本案的焦点为原告实际施工面积为多少?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司法鉴定后,没有交纳相关的司法鉴定费用,视为原告放弃司法鉴定(对实际施工面积测量),故本案中,原告实际施工面积应该按被告认可的面积计算工程款,即实际施工面积为580平方米,工程款为11600元。对于被告主张扣除665元材料款,因该工程为包工包料工程,并且其购买未经得原告认可,故工程款中不应扣除该款项。对于被告要求原告承担因延期施工对其造成的损失6000元,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延期施工并造成该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己给付工程款7100元,应当予以扣除。因双方对工程款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故对原告主张的利息以起诉之日开始计算。经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汤**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徐**欠付工程款人民币4500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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