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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华辰**武进分公司与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华辰**武进分公司与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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