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市华辰**武进分公司与被告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武进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施**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835元,减半收取917.5元,由原告常州市**程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