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主张其承建涟水县红窑镇洪源工地6号、7号、20号楼内墙楼梯口和外墙粉刷工程,上述工程系被告李*予以转包,但其未提供书面承包合同,现被告李*不承认是其将洪源工地6号、7号、20号楼内墙楼梯口和外墙的粉刷工程转包给原告施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原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李*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6元,退还原告张**。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