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江苏明**限公司与被执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涟**民法院作出的(2013)涟高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有限公司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明**限公司716143.85元、利息129021元,案件受理费17025元、反诉费18000元,合计88018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4年5月30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除了位于涟水县高沟镇今世缘商城的房屋以及其在中**行的保证金外没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现在房屋已经被查封正在处理过程中需时较长,暂时无法执行到位。
本院向已经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调查情况提出异议,并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材料、谈话笔录、申请结案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是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执行的实际情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现在房屋已经被查封正在处理过程中需时较长,暂时无法执行到位,并且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3)涟高民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条件成熟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