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3)金永民初字第5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王**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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