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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六石**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吴**为与被上诉**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民初字第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吴**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吴**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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