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为与被上诉人裘**、原审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吕**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2014)金**初字第183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