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淳**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2)金兰民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淳**工程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淳安千岛**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淳安千岛**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与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4元(已减半),由淳安千岛**有限公司建德分公司负担5232元;由浙江**限公司负担5232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