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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限公司与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涉合同系由义乌**殿山村拆迁安置区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代表金*平等三标段建房户对外与浙江**限公司缔约、领导小组统一收取各业主建房款、统一对外支付工程款等,故单个业主的应付款、已付款均应以领导小组就三标段工程与浙江**限公司间是否已结算、工程款是否已清结为前提,而不能简单以领导小组与单个业主的内部结算来对抗浙江**限公司。原判未查清上述事实,依法应当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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