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初字第2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于2012年2月7日以服判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赵**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45元(已减半),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