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何**与被告中广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刘**依法独任审理。
本院认为
审理期间,本院发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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