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上**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南通上**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南通上**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92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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