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诉被告浙江龙**限公司、陈**、第三人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于2014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9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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