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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均诉被告展望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均起诉称:2011年8月27日,原告与被告前**限公司下属浙师大商贸用房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建筑分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浙师大商贸用房东、西楼油漆工程由原告承包施工。原告在合同签订后即按约完成了合同规定的内容。经原告多次催讨油漆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拖欠,并于2012年4月26日出具了一份《欠款单》,明确了拖欠油漆工程款118044.31元,又经近二年的催讨仍无果。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油漆工程款118044.31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上述工程款的银行利息损失1452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鉴定结论,原告据以起诉的《欠款单》中,标题及正文部分与落款(即“展望建设有限公司2012年4月26日”)两部分的打印字迹不是同一次打印形成。故该份《欠款单》存在拼凑造假的嫌疑。原告黄*均涉嫌伪造证据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巨额财产的目的,其行为已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法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黄*均的起诉。

本案鉴定费4825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均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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