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诉被告金华市合合科瑞**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在浙江省武义县,应由武义县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u003e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武义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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