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浙江**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明,本案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系被告与金华**限公司签订并由其承建,原告陈*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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