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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浙江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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