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浙江明**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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