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金华市婺**村民委员会与章献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章献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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