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章献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华市婺**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5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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