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施**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施**与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商初字第5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4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6月19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6月2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孙**提供执行担保:一、申请执行人施**同意被执行人王**于2014年6月23日前履行5万元,于2014年9月30日前履行5万元,之后从2014年10月份开始每月月底前履行2万元直至履行完毕;二、若被执行人王**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判决书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5万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193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