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陈**与被告东**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由原告陈**、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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