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限公司、浙江**有限公司、徐**、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后本案依法转换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丁**涉嫌私刻“浙江中一建**部技术专用章”,假借被告浙江中**司名义与原告签订本案所涉《建筑钢结构工程承揽合同》。2014年6月6日,兰溪市公安局作出兰公经字(2014)014号立案决定书,以合同诈骗案对丁**进行立案侦查。因本案涉嫌经济犯罪,应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杭州**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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