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东阳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东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东阳市**村民委员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未实现债权301994.31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东阳市**村民委员会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391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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