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琦**限公司与中磊**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杭**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磊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11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中磊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13948元,剩余款项109920元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前付清。若被执行人按时履行的,剩余款项及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自愿免除,本案执行完毕;若未按时履行的,则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13948元。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945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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