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浙江广**限公司与被告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东民初字第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于2014年8月7日向被执行人**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4年9月12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由刘**提供执行担保:一、申请执行人浙江广**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前一次性履行350万元,余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三、若被执行人**有限公司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则本案执行完毕,否则恢复原民事调解书执行。现因还款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297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