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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与张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张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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