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郭**与被告张高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王**与东阳市**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陈**、陈**与东阳市**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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