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勇**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海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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