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限公司于2014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某已在案外和解,被告陈某某已付清工程款,原告浙江**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08元,由原告浙**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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