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龙**限公司诉被告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成龙**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1元(已减半),由原告成龙**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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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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