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杨*与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被告义乌市**民委员会、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赤岸镇人民政府赤*(2013)194号文件,本案第二被告应为“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而原告以“义乌市赤岸镇下前旺村经济合作社”作为本案的第二被告向**提起诉讼,属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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