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诉浙江正和造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南通**有限公司舟山分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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