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温州**有限公司与舟山市**务有限公司(2014)舟定执民字第1018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名下财产正在法院处理阶段,一时无法处置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舟定执民字第1018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