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浙江**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衢**委员会作出的(2014)衢仲裁字第66-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浙江**限公司在中国农**行营业部74×××73账户内的存款4059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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