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温州东**限公司与温州**有限公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温州仲裁委员会(2012)温仲裁字第861号裁决书,业己受理申请执行人温州东**限公司与被执行**锁有限公司、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以(2013)温鹿商初字第272-2、279-2、281-2号案号在先查封了被执行**锁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32054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759.18元,综合楼建筑面积1933.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2-3-266453,地号:3-37-20-389,使用权面积3095.26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包括门卫室(无审批手续,建筑面积约14平方米)、道路、围墙、4部电梯、变压器(100KVA)及化粪池]。经协调,本院取得该房地产的司法处置权,后依法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2015年5月21日10时30分,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工业区化成路11号第六层,组织机构代码:××)以18778200元的最高价竞得【其中房屋成交价12440673元,土地使用权成交价5550164元,附属设施成交价787363元(包括被执行**锁有限公司出资承建的附属设施成交价102585元,厂房使用人温州**有限公司出资承建的附属设施成交价684778元)】,拍卖价款已全额交至本院。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执行人温州**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工业区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0232054号,生产车间建筑面积10759.18元,综合楼建筑面积1933.1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1-2012-3-266453,地号:3-37-20-389,使用权面积3095.26平方米】及附属设施[包括道路、围墙、4部电梯、变压器(100KVA)及化粪池]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所有,其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持本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自行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房地产过户所应缴纳的税费依法各自负担。

三、无审批手续建筑部分由买受人温州本璞辉煌展示家具**公司自行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

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原对该房地产的查封同时解除。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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