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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与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温苍民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照经合法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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