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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责任公司与江苏**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4)扬**初字第014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经查,上诉人江苏**限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后,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5月18日向江苏**限公司寄送《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告知其须在收到催交通知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535元,否则对其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本院至今未收到江苏**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和**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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