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银江**公司与扬州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银江**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扬**委员会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2014)扬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银江**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立案受理。2015年7月3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就全部执行事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返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扬州仲裁委员会(2014)扬仲裁字第241号裁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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