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廖**与被告周*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享有诉权,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廖*才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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