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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