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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陈**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华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陈**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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