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衢州市**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衢州**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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