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衢州市**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合**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衢州市**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浙江衢州**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衢州**术有限公司承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三日